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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[僱員補償條例],僱主必需幫家傭購買保險為僱主所應負的基本法律責任。
當女傭患病或受傷,僱主都必須向女傭提供免費的醫療,包括門診、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。
在2 0 0 3 年4 月1 日推出的標準僱傭合約修訂本, 清楚闡明在新的標準僱傭合約下, 僱主毋須承擔女傭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港( 例如回祖家渡假) 期間的醫療費用。
僱主應該與女傭達成協議,說明女傭患病或受傷時該接受僱主提供的註冊醫生的診治。
以下情況, 僱主須支付疾病津貼給女傭:
女傭已累積有足夠的有薪病假;
所放取病假的日數不少於連續4 天; 以及
女傭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。
女傭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,每受僱滿一個月便可累積有薪病假日2 天;之後僱滿一個月可累積有薪病假日4 天,有薪病假日最多可累積至120 天。
生育保障
女傭符合以下條件, 便可享有10 星期的有薪產假:
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受僱滿40 星期;
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, 並已給予僱主懷孕的通知;
如僱主有提出要求, 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, 說明其預產期。
僱主不可以解僱懷孕的女傭,非女傭因犯了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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