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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 書面通知 或支付1 個月工資給對方以終止合約。
僱主在合約終止或合約期屆滿時,應清付所有工資及其他應付的款項及在合約終止7 天內,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的外籍家庭女傭組有關終止合約的事宜, 但不須通知勞工處。
只有在以下列出的一些特殊的情況下,僱傭雙方才可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。
如果女傭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
| 蓄意不服從合法和合理的命令; |
| 行為不當; |
|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; 或 |
| 經常疏忽職守。 |
女傭在以下情況,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,而毋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:
|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; |
| 受僱主苛待; 或 |
| 已受僱不少於5 年, 而經註冊醫生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。 |
當合約終止或屆滿時,僱主須要支付的款項包括:
| 何未發放的工資; |
| 代通知金( 如適用) |
|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,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|
|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(如適用) |
| 女傭的回程機票和膳食及交通津貼 |
僱主應保存有關款項的 收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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