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 理 海 外 家 庭 傭 工 之 申 請 程 序 : |
A. |
僱 主 及 受 聘 家 庭 傭 工 需 簽 署 有 關 合 約 ( 一 式 四 份 ) 及 相 關 文 件 , 並 一 併 提 供 所 需 證 明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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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 |
合 約 正 本 及 家 傭 工 之 護 照 影 印 本 首 先 遞 交 傭 工 所 屬 駐 港 領 事 館 , 以 供 核 証 。執 行 時 間 視 乎 不 同 領 事 館 的 處 事 方 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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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. |
領 回 合 約 後 將 連 同 其 它 所 需 文 件 一 併 遞 交 入 境 事 務 處 , 由 收 到 收 件 回 條 起 計 算 審 核 申 請 所 需 的 時 間 通 常 為 四 至 六 星 期 。( 註 如 : 要 補 充 或 覆 核 其 它 文 件 , 則 另 作 計 算 。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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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. |
當 接 獲 入 境 事 務 處 以 書 面 或電 話 通 知 有 關 工 作 簽 証 獲 簽 發 後 , 僱 主 或 授 權 人 需 攜 同 最 新 之 住 址 證 明 文 件 及 簽 証 費 用 為 港 幣 135 元 到 入 境 事 務 處 領 取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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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. |
當 收 到 簽 証 後 , 你 的 代 表 僱 傭 公 司 將 簽 証 速 遞 寄 回 所 屬 海 外 訓 練 中 心 , 隨 即 安 排 有 關 傭 工 之 出 境 手 續 及 其 它 一 切 事 宜 , 一 般 需 時 二 至 三 星 便 可 到 港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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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. |
當 傭 工 抵 港 後 , 需 要 為 安 排 申 辦 身 份 証 及 到 所 屬 領 事 館 報 到 的 手 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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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. |
完 成 所 有 程 序 後 , 僱 主 便 可 帶 回 所 屬 家 庭 傭 工 回 家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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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. |
整 個 過 程 所 需 時 間 約 為 10 - 12 星 期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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