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 僱主透過持有有關領事館認可牌照的僱傭代理聘請外籍家庭傭工, 均具合法及可享有領事館之支援。

申請條件
 
申請條件   
申 請 條 件 :
1. 申 請 人 年 齡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或 以 上 。
2. 家 庭 每月 收 入 不 少 於 港 幣 15﹐0 00(可 聘 請 壹 位 僱 傭 ), 二 位 或 以 上 , 如 此 類 推 。
3. 如 申 請 人 在 僱 傭 合 約 內 填 報 住 址 屬 政 府 公 屋 , 必 須 出 示 房 屋 署 批 準 之 証 明 文 件 , 方 可 申 請 。
 
申 請 需 要 文 件:
1.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件 副 本 一 份 。 如 你 不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, 請 影 印 你 的 旅 行 證 件 上 載 有 你 個 人 資 料 及 最 近 蓋 上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印 章 的 內 頁 。
2. 顯 示 足 夠 經 濟 能 力 僱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證 明 文 件 。 受 僱 人 仕
2.1.1. 薪 俸 評 稅 及 繳 納 稅 款 通 知 書 或
2.1.2. 三 個 月 自 動 轉 賬 的 月 薪 為 不 少 於 港 幣 15,000 元 的 銀 行 存 摺 / 月 結 單 ; 或
2.1.3. 公 司 簽 發 的 薪 俸 結 算 書 / 通 知 單 。 自 僱 人 仕 或 公 司 董 事
2.1.4. 最 新 評 及 繳 納 稅 款 通 知 書 ; 或
2.1.5. 公 司 利 得 稅 報 稅 表 及 可 證 明 你 與 公 司 關 係 的 證 明 件 或
2.1.6. 等 同 價 值 的 資 產 證 明 , 例 如 : 物 業 稅 評 稅 通 知 書 / 定 期 存 款 / 儲 蓄 存 款 收 據 等 。
3. 填 報 的 住 址 證 明 , 例 如 水 費 / 電 費 / 電 話 費 單 。 註 : 如 證 明 文 件 非 申 請 者 , 需 提 供 證 明 以 顯 示 彼 此 關 係 , 例 如 : 結 婚 證 書 , 出 生 證 明 書 或 股 份 分 配 紀 錄 等 。
4. 受 聘 家 庭 傭 工 具 至 少 兩 年 家 庭 傭 工 經 驗 的 推 薦 書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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